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驚天黑幕:左志剛之死

加入 2008-10-19 20:24:45 | 類別: 大千世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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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 >> 石家莊 橋西區(第一,二看守所) >> 左志剛
http://globalrescue.hopto.org/unproj/big5/detailch.jsp?qid=1617

一個年輕的生命,在結婚的前一天被綁架,在短短不到24小時的時間內被迫害致死。期間邪惡之徒用了怎樣的非人手段,能將一個身強體健的人這麼快折磨致死,令人寒噤!人命關附:左志剛的父親於2003年8月12日寫的控告書

控告書

控告人:左耀新(被害人的父親)
被控告人: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

請求:
1、 要求省級以上公、檢、法最公正無私,技術高明的法醫,做出一個最公正的屍體監定﹔
2、 查清事實真像,追究橋西公安分局相關人員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責任﹔
3、 對家屬所造成的精神、物質上的損失予以賠償。

事情經過:

我叫左耀新,男,1934年1月13日出生,住3302廠宿舍4-3-103號,任3302衛生處醫生,已退休,現針對我兒子左志剛被橋西公安分局非法留置、刑訊逼供,一夜死於興華街派出所一案向各位領導反映,請求你們立案查處。

我兒子左志剛1968年7月19日出生,與我們住在一起,身體健康,生前在河北瑞光計算機公司工作,準備2001年5月31日結婚。正在全家操辦兒子婚事時,2001年5月30日下午3:30左右,橋西公安分局的幾名干警到左志剛工作單位,在未給任何強制措施手續的情況下,將左志剛帶到了興華街派出所,當晚7:30分左右又對我家進行了搜查。次日下午5點多,橋西公安分局通知我到3302保衛科,在對我詢問2小時後告訴我說:「左志剛已經於早晨6:30左右用自己的半袖上衣在派出所留置室上吊自殺。」

6月1日上午10:30左右,橋西公安分局向我們解釋左志剛死亡經過:「5月30日下午左志剛被帶到興華街派出所後,公安人員對其進行了詢問,當時左志剛的心態平靜,詢問直到晚上9:30左右結束。次日早晨7:20-7:40之間,監管他的聯防隊員為他買了早飯,看到他準備吃飯,就去打掃留置室外間約2平米地上的衛生,大約6、7分鐘後,發現左志剛用自己半袖上衣在鐵柵門上上吊了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」但沒有法醫監定書。

後我們全家到興華街派出所現場查看,覺得分局所述疑點頗多,但他們拒絕答覆疑問。後來我們又到火葬場查看左志剛屍體,發現他的脖頸部兩側各有一條明顯的較細的傷痕,周圍尚有血跡,背部有兩塊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顯的傷坑,且後背大面積皮膚為紫色,頭部有傷:左臉部、腮部有鈍器擊打的腫塊,右耳全部為紫藍色。而衣服上並沒有血跡。我們多次要求橋西公安分局出具屍檢報告,但他們相互推脫不讓看,只催我們辦理火化手續。直到 2003年7月11日,事隔兩年多之後,才在家屬多次要求、上訪之後給了我們監定書複印件,但未給照片。

我們認為:

一、 左志剛根本不存在自殺的誘因。第一,在家?他是老小,是我家唯一的兒子,全家上下都在為他操持婚事,熱心的親戚朋友已送來了結婚禮品。原單位(電視機廠)領導也證實被帶走一週前到單位辦理結婚手續,同事們還跟他開玩笑,準備到家?喝喜酒,被帶走當天下午公司本想派他出差,他請示領導晚上7點能否回來,領導說回不來,他說晚上還有事,領導便換了人,其實他已同對像約好了晚上見面,第二天去拍結婚照。第二,他上面有兩個姐姐,大姐離家遠,二姐身體不好吃勞保在家。被帶走的前一晚,他母親說:現在有我們老倆管你二姐,他馬上說:以後還有我們呢。第三,生前不久,深圳及54所原單位同事介紹他去工作,待遇比現在高,但他考慮離家遠,不便照顧家?便放棄聘請。第四,他雖然下崗,可憑著自己的手藝月收入千餘元,公司領導很器重他,與同事們相處得也很好,他所維修過的顯示器連續兩年客戶滿意度100%。試問:一個工作順心,前途很好,在家?是頂樑柱,正準備結婚的人怎麼突然就「自殺「了,這決不可能!第五,他經常幫助大家修理電器,生前在他公司的抽屜裡還存有為他人未修好的電器。如果想到了死,總得把事情處理完畢吧。第六,橋西公安分局稱在30日晚詢問2小時過程是在平和的氣氛下進行的,公安人員未刑訊逼供,左志剛行為也未見異常,沒有受到精神上和肉體上的折磨,僅一次短暫的談話,不可能使左志剛思想發生巨變。試想:一個人在甚麼情況下才走絕路?自殺前的表現又會怎樣?極其絕望,無路可走,思想鬥爭複雜、激烈,情緒反常,要走上這一步又得需要多大的勇氣,多長時間的思想反覆呀,然而他沒有這些基本的表現又何談「自殺」?

二、 根本不存在自殺的條件。第一,橋西公安分局稱左志剛被詢問後放於興華街派出所留置室內,留置室24小時有人看管,怎麼能夠自殺?第二,起初,橋西公安分局稱:看管人員打掃留置室外間不足2平米的地面衛生,裡外間僅隔一道鐵柵門,既能聽得見又能看得見,怎麼可能讓他自殺?後來又稱:看管人員去倒垃圾了,回來後發現他已上吊。請問位於派出所中間的留置室距垃圾點僅有幾步遠,來回需要幾分鐘,這麼短的時間他要想自殺的方式,又要實施自殺,橋西公安分局稱自殺過程僅6、7分鐘,身高1.72米的左志剛是在1.6米高的門上上吊的,腿部彎曲上的吊,請問:我兒子身體健康,處於本能一掙扎就會踩地,這麼短的時間,用半袖上衣想自殺也是困難的。

三、 現場已被破壞。主要物證(屍體、上衣、刀子、剪子、鞋、內衣等)均不在現場,屍體未經家屬察看,為何擅自運走?

四、死亡後未及時通知家屬,有意拖延時間。橋西公安分局稱31日早6點半死亡,為何晚上7點半才通知家屬?相距13小時之久,且距傳喚時間已超過24小時,見到屍體時距死亡時間超過35小時(死後第二天下午5點半家屬才見到屍體)。這麼長時間他們在搞些甚麼不得不令人深思!而且遲遲不給家屬法醫監定書,用意何在?

五、 橋西公安分局趙副局長和尹教導員說話出爾反爾。6月1日上午答應家屬有疑點可以對屍體拍照,而下午觀看屍體時卻阻止拍照,為甚麼?

六、 橋西公安分局解釋時間發展過程多處前後不一,關鍵性的數據一再改變。如死亡時間、審訊時間、到留置室時間、物證、所吃食物等幾次說法都不一致。如,橋西公安分局一次稱:半袖上衣撕成了布條,一次又說沒有撕。

七、 對家屬態度蠻橫、進行威脅。如:當家屬指出趙副局長說瞎話時,他惱羞成怒,怒氣沖沖的說:你們再這樣,以後就對你們不客氣了!

八、 屍體索溝與「自殺」所用半袖上衣不符,與法醫解釋不同,與法醫提供照片不符。第一,從屍體看,脖頸部兩側各有一條明顯較細的傷痕,表皮剝脫,有血跡,中間喉結處未見索溝、表皮完好,兩耳根部有較寬的勒痕。疑問:1、夏天的衣服柔軟、光滑,左志剛的半袖上衣為化纖衣料,不是粗糙的麻繩,僅幾分鐘時間怎會造程表皮剝脫?2、據橋西公安分局講,他是前位縊死,喉結部位受力應最大,為何屍體此處無明顯勒痕?3、若用衣服上吊,將下擺打結上吊,那麼接觸脖子的部份可能是下擺邊,也可能是將衣服擰成麻花,若是前者,應是細痕,若是後者,應是粗痕,而且勒痕深淺部均勻,為何他脖子上的傷痕有粗有細呢?第二,頭上左側臉部、耳根部有明顯腫塊,像鈍器擊打而成,整個右耳為紫藍色。法醫為何漏報?第三,法醫提供的照片後背處看起來有擦傷的痕跡,橋西公安分局解釋為鐵柵門鉚釘摁的,而我們到現場觀察,門上根本沒有相距這麼近的兩個釘。面對事實橋西公安分局拒絕答覆。觀看屍體發現:後背中心腰上部順脊椎方向有相距小於1寸、筷子頭粗細的兩個深坑,極像警棍的兩個電極,根本不是甚麼「擦傷」。如果是上吊,受力方向應為垂直向下,而深坑是由垂直於重力方向的力造成的。對這兩個坑,法醫也無法做出解釋。

面對如此多的疑問我們不禁要問:

1、左志剛是怎麼死的?為甚麼身上由械具造成的外傷,脖子上勒痕為何與「用上衣上吊」不符?為何法醫不據實報告?如果想自殺,在哪兒不行,為何在公安局?

2、如果是生前縊死,是誰將他縊死?是否有人打失了手,以為他已死,為掩蓋事實真像,將他吊於門上,造成「自殺」假象呢?

3、為甚麼死後不及時通知家屬,屍體不經家屬察看就運至火葬場?

4、為甚麼死後這麼長時間(2001年5月31日死亡,2003年7月11日送的法醫報告,事隔兩年零41天)不給法醫報告或技術監定書,如果是事實,還怕人看嗎?

5、橋西公安局領導為甚麼說話出爾反爾,前後不一?市公安局也說橋西公安分局某局長素質低,那麼素質這樣低的局長能保證不亂抓人,不刑訊逼供乃至致死人命嗎?

6、看管人員應該有幾人?有無搞衛生職責?即使是一人看管,離開留置室時為甚麼不讓人接替,這不是擅離職守,嚴重瀆職嗎?如果「自殺」成立,這樣的領導,這樣低的素質,這樣的環境,今後還會有多少人「自殺」呢?

對於死因的疑問,橋西公安分局相互推諉,拒不答覆,連家屬看屍檢報告的要求都拒絕,我們很不解。我們已多次向各級檢察院、政法委,市公安局口頭、書面反映問題,但事隔兩年之久我們才得到技術監定書,而且疑點重重。第一,監定書上羅列的所謂「大量的」「法輪功」材料與事實不符,光盤有2張空的,有1張驅動程序,1張幸福之家軟件,這是經左志剛所在單位證實了的。還有空書包等等,哪?有甚麼「大量的」?第二,監定書所說的傳喚時間(晚上8點鐘左右)與事實不符,實際是30日下午3點多鐘就到左志剛的單位,控制了他的人身自由,這也是單位所證實了的。到了次日凌晨3點多就應該放人,而橋西公安分局採取的措施是留置,並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。第三,索溝處勒痕與衣服不符,身體有多處外傷,橋西公安分局又說我兒子左志剛頑固不化,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嫌疑很大。

此案關係到人民的生命權,關係到政法部門個別人員涉嫌犯罪,我們懇求省級以上的司法部門予以立案偵查,請公正無私的、技術高明的法醫做出一個最公正的屍體監定,並通知家屬及其代表在場。因為原技術監定書由市檢察院、市公安局、橋西公安分局三家聯合做出,而且未通知家屬到場,橋西公安分局發生的事,他們自身又參加了屍檢,有違公允性,應該迴避。

失去親人後,家人整日以淚洗面,承受著巨大的精神摧殘,家?主要經濟來源也斷了,我們老倆都是病退,上有年近九旬的老母,下有患病吃了勞保即將退職的女兒。全家收入微薄,生活困難,為討還公道,我們花費很大。懇請有關部門督促責任部門對我們予以精神和物質賠償。人最寶貴的是生命,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,可活著的人還要生活。

另外,特別請求有關部門監督橋西公安局保全左志剛屍體。因左志剛屬非正常死亡,家屬疑問較多,我們有知道真像解除疑慮的權利,也有要求上一級單位重新屍檢的權利,更有申訴、訴訟的權利,在這些法定程序未執行完畢,未經家屬同意火化之前不要火化!

我們一定會查明事實真像,還死者以公正,還法律以尊嚴,還社會以安寧,還親屬以公平。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。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任何濫用職權,瀆職犯罪,知法犯法的人終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懲!

左耀新
2003年8月12日
天網恢恢、疏而不漏,殺人償命,迫害大法弟子的江氏集團及幫兇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!
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5/6/12/103865.html


2007-06-27: 中共圖謀火化左志剛遺體,家屬要求重新監定受阻
河北省石家莊大法弟子左志剛,男,1968年7月19日出生,飛利浦計算機顯示器的認證維修工程師,在結婚的前一日2001年5月31日,被橋西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強行抓走,僅一夜之間被嚴刑逼供、折磨致死,時年33歲。父母為他準備結婚用的新房仍然保留至今﹔90多歲的祖母仍然相信孫子只是去國外工作早晚會回家的﹔他的父母聽到別家的孩子叫爺爺奶奶仍然心痛如刀絞、無法面對﹔他的未婚妻、他的親人、他的朋友仍然在深深的思念他而流淚。

由於中共邪黨對法輪功實行「打死白打死、打死算自殺」的滅絕政策,石家莊市檢察院、石家莊市公安局、石家莊市橋西公安分局的法醫助惡為虐、泯滅良知,聯合出具虛假監定結論,污衊左志剛是「生前溢死」以包庇罪犯,六年多兇手一直逍遙法外。

為了討還公道,完整保留證據,左志剛的屍體一絲不挂的躺在殯儀館的冰櫃中。六年多來,左志剛70 多歲的父母為了給兒子討還公道,真是跑斷了腿、流乾了淚,兒子的命案居然都進入不了法律程序。儘管是一夜之間被害,案情性質極端惡劣﹔儘管是結婚的前夜遇難,令人非常同情。但因為被酷刑致死的是法輪功學員,一聽說是法輪功案件,都只能是表示同情,沒有媒體敢報導﹔沒有領導敢過問﹔更不給立案。為了保存唯一的證據--兒子的「遺體」,二老拚命阻攔並多次正告公安,「要想火化屍體,除非先活燒了我們」,因為這是為兒子討還公道的唯一希望。

六年後的今天,迫害死大法弟子左志剛的兇手雖逍遙法外,但畢竟心虛,不停的變換花樣企圖毀屍滅跡。在2007年4月26日,石家莊燕趙都市報B05版公告:石家莊殯儀館以60天為限,慾在2007年6月25日過後銷毀遺體。早在2006年6月石家莊殯葬管理處已經出過同樣的公告了,在左志剛家人的強烈要求下,左志剛的遺體又保留了一年。據悉殯儀館本次接到上面「命令」,過60天的限期一定要火化。

左志剛未婚妻聽聞要被強制火化遺體,匆匆趕來,含淚叫左志剛年邁的父母雙親爸、媽,本來應該是幸福的一家人哭成一團,當場的親友也都淚如雨下,太悲慘了!

左志剛的父母都已經70多歲高齡了,本來可以安享晚年,兒孫承歡膝下。可兒子在六年前新婚的前夜被橋西區國保大隊帶走,再也沒有回來。此情此景,一個有血有肉的人,誰能不震撼、誰能不憤怒、誰能不動情?!作為親友沒有能力為他洗清冤屈,這是怎樣的令人心碎呀?!

可是石家莊橋西公安分局竟然以各種理由迴避拖延了六年多,不但不合理解決,還一再千方百計阻攔調查真相、圖謀火化屍體毀滅罪證。從看到2007年4月26日要強行火化的公告後,70多歲的老人又開始新一輪的上訪。找橋西公安分局的相關領導,要求批准家屬委託的律師和法醫介入案件重新監定、調查真相。相關的領導先是要「研究研究」﹔然後推脫讓老人去找檢察院、法院解決﹔再然後是污衊二老鬧事,不讓進門﹔接待的警官氣焰囂張的說「律師算甚麼?」言外之意是法律能奈我何,對法輪功就不講法律﹔橋西公安分局領導以前一直說,不服監定結論,可以自己找法醫重新監定,家屬真的找到了敢於維護公正的法醫,國保大隊長鄧印林又欺騙家屬說,法律規定不允許家屬自行委託司法監定機構,必須在河北省二院做解剖監定。家屬據理力爭要求看相關法律規定,鄧態度蠻橫的說,不用看了,就是這麼規定的,儼然他自己就代表法律﹔而2001年參加監定的檢察院法醫則信誓旦旦的哄騙老人說「用黨性擔保監定結論是真實的,確實是自殺」。要說人格還有點信譽度,中共的黨性就是流氓誣賴本性,在中共瘋狂鎮壓法輪功的八年裡,法醫的所謂「黨性」和橋西公安分局領導的心虛更加印證了左志剛被酷刑致死的真實。
http://big5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7/6/27/15770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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